想继续享受货物减免税?3月底必须在QP系统申报货物使用状况
2019-02-25 14:12:17
431
过完了一个愉快的春节假期,
记得来海关报减免税年报哦!
请
注
意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》规定,在海关监管年限内,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,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》,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。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的,海关不予受理其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申请。
也就是说,只要减免税设备在海关监管年限内,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,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。
办理减免税年报需要的资料
1、常规资料
1)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》
2)《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》
注意事项:
①对本单位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自查;
②报告书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;
③自查年度填写2018年。
2、存在列明问题的
监管期内减免税货物存在《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》中列明问题的,减免税申请人还要填写《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》。
*上述单证表格均在《海关总署关于公布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〉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公告[2009]8号)中可见。
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
2017年,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对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进行调整。
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,加快设备更新,推动产业升级,除船舶、飞机、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货物,海关总署将监管年限由五年调整为三年。但是,根据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》,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免税进口的藏品属于海关永久监管货物。
一共需要两步,是不是很简单呢~
最后
赶快来海关报告“减免税年报”哦
我们等你等到3月31日呦
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的,海关不予受理其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申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