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“自报自缴”的公告【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】
2018-12-17 16:08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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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,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,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、自行缴税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,选择“自报自缴”后,无需再录入“料件首次进口日期”,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(费)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,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,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。
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2018年12月13日
也许你看到公告第一反应,如果有一批加工贸易料件内销,该如何操作;小二君进行了如下的推理&模拟,但该公告过于简短,在实操环节仍然需要与海关探讨具体的细节。
小二君认为自报自缴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要提高风险意识,对自报自缴的内销价格上,应依据保税货物内销完税价格办法,来衡量提供的价格是否独立完整;内销过程中有时会忽略掉特别关税、反倾销税、反补贴税、保障措施关税,采用自报自缴后企业关务更应该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,避免自报自缴过程中漏报。
料件内销: 包括了剩余料件内销和制成品折料内销。
内销税率:内销时按原进口料件的使用税率计征缴纳税款,征缓税利息。
内销价格:是指向国内企业销售保税货物时买卖双方订立的价格,是国内企业为购买保税货物而向卖方(保税企业)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,但不包括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。
内销系统:内销征税申报子系统。
通过“互联网+海关”—加贸保税—加工贸易内销 界面进入;进入后我们需要录入“内销征税申报清单”,系统生成“内销征税单”;根据新公告描述,此时进行征税报关单的预录入,并使用自报自缴的计税(费)服务工具计算税款。